印花稅
印花稅法規定之各種憑證,在中華民國領域內書立者,均應依法納印花稅;除另有規定外,由財政部發行印花稅票徵收之。
印花稅課徵範圍:銀錢收據、買賣動產契據、承攬契據、典賣、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。
應納印花稅之憑證,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,應貼足印花稅票;其稅額巨大不便貼用印花稅票者,得請由稽徵機關開給繳款書繳納之。
不貼印花稅票或貼用不足稅額者,除補貼印花稅票外,按漏貼稅額處五倍至十五倍罰鍰。
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,除由稽徵機關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外,並依情節輕重,按滯納之稅額處一倍至五倍罰鍰。
資料來源:印花稅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