地價稅
已規定地價之土地,除依土地稅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課徵田賦者外,應課徵地價稅。
按每一土地所有權人在每一直轄市或縣(市)轄區內之地價總額計徵之。
前項所稱地價總額,指每一土地所有權人依法定程序辦理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,經核列歸戶冊之地價總額。
地價稅納稅義務人或代繳義務人應於收到地價稅稅單後三十日內,向指定公庫繳納。
納稅義務人或代繳義務人未於稅單所載限繳日期內繳清應納稅款者,每逾二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;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,移送法院強制執行。經核准以票據繳納稅款者,以票據兌現日為繳納日。
資料來源:土地稅法。